专业文章丨作品非同质化代币纠纷中的著作权法适用问题研究

资讯 2024-06-10 阅读:63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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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交易是一个重要领域,在这一领域中,连锁条和无异同质的现代技术具有优势,销售非同质作品的平台大多以内容创作者为对象,力求解决艺术市场中创造者利润较低的问题,由于法律上“数据”一词并不包含作品的数字拷贝,因此,对非同质现代工艺销售的监管不应援引《民法》第127条,目前,对非异性现代工艺品作品销售的监管并不超出用尽发行权规则的范围,此外,传播信息网络的权利的范围受到三个不同领域的限制,即行为、后果和传播信息的权利,由于“数据”一词不包括作品的数字拷贝,因此,对非异性现代工艺品销售的监管不应提及《民法》第127条。

关键词:象征性物不一致;版权法;版权法;民法;数据保护条款;信息网络传播权

作者:李亚兰,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博士

导言 导言 导言 导言 导言 导言 导言 导言

虽然在稀缺理论本身有探索的余地,但它至少反映了非转化技术对知识产权法的直觉影响,因为传统法律理论往往假定知识产权的客体可以无限期地复制,而且不存在稀缺,当知识产权领域应用非辅助性货币化技术时,这种技术也常常被描述为提供人为稀缺(窒息),虽然在稀缺理论本身也有探索的余地,但这至少反映了非转化技术对不同货币的知识产权法的直觉影响。

工程货币交易的不一致是因特网科技演变中出现的工程贸易的新格局,与传统的工程贸易模式相比,具有以下不同特点:

第一,它是独特的。同一部门非同质化技术的最大特点。在传统的工程贸易模式下,交易的相同作品的复制件之间有一个替代,这在数字作品的复制件中特别明显。在工作非同质交换的模型下,交易的当事方通过技术手段实现了正式的物品特定化。通过将工作与具体字符、数据或代码联系起来,同一部门的每一件工作都只对应于唯一的非同质象征性识别码。[9] 链条中非同质工作的独特性是将独特的哈希价值(哈什)储存在块链上的结果,也称为哈希价值。

第二,这是不可减损的。根据传统作品的贸易模式,可交易作品或其数字副本本身的保有权在此后可以被销毁或删除。然而,根据世界各地自愿参与的区块不以对称的方式维护的分散式工程链,链条的分散化特点使得无法完全从区块链中删除工程。研究人员有时也表示这一特点仅仅是附加的(仅附加的),即新信息,除非区块链上的所有节点都同意将其删除,否则不得删除。 [14]然而,由于世界各地参与的自愿节点链中的每台计算机都是一个节点,因此几乎不可能删除节点。许多被拆掉的节点实际上能够去除链条上的非构件或现有服务的非侵扰性版本,即使没有,也无法去除链条的外块。

根据传统的工程贸易模式,权利持有人以外的贸易商往往无法通过有效手段确定工作是否已经进行以及交易前交易是否已经发生;但是,根据不符合同规格的象征性交易模式,最初的上层工作链、上层工作链的时间、链上交易的数量等等可以永久记录,不能被篡改。 [16]这有利于对版权持有人进行权利源调查,有利于交易的安全。

第四,自动生效:通过智能合同,自动执行一项作品的不一致代理模式可以实现某种程度的合同条款的执行,而这种执行以前并不容易执行,例如,一般认为,尽管追逐权在理论上具有合法性,但在实际操作上存在更大的困难,即使作者被赋予了追寻这一权利的权利,在实际操作上提交人能够知道在第二周期工作的好处的程度,美国版权法拒绝行使这一权利的原因之一是执法困难,即所谓的“传统艺术市场中的执行困难,一般不透明”。 在区域链上,卖方在处于上链时可以自行选择或预先确定二级销售。[18]

一方面,以作品为中心的《版权法》确立了保护作者利益的规则体系;另一方面,围绕作品的争议往往是首先考虑适用《版权法》的问题;另一方面,作为对互联网发展的回应,2020年《民法》在“公民权利”一章中,立法机构在“公民权利”一章中列入了关于保护网上数据和虚拟财产的规定,其中第127条规定:“法律规定了根据该法的规定保护网上数据、虚拟财产吗?然而,在网络空间本身存在以数据为基础的数字作品副本。

(一) 在目前工程不一致的争议中选择法律

从技术上讲,可以选择将作品的数字副本储存在含有非同质象征性识别码的数据文档中,或者不将其储存在其中,但不影响非同质象征性识别独特功能的履行。 由于区块链上的存储空间不是无限的,因此选择将作品的数字副本储存在含有非同质象征性识别码的数据文档中,成本会更高。

[25] 本案的第二项判决目前将“非FT交易模式基本上描述为买卖关系,交易的数字化内容在其中数字化。” [24] 参与案件的法官在随后出版的一份期刊中,“NFT数字工程......应属于虚拟财产的范畴,“NFT数字非物质化”中转让的物品实质上是一种受保护的财产利益,而不是法律层面的财产权。” [25] 该案的第二项判决指出,“NFT数字非物质化产品作为虚拟财产受民法保护”——“数字化数字化非物质化的数字化财产”案中的“数字化数字化非物质化财产”和“数字化非物质化”案件中的“非物质化”“非物质化的NFT数字贸易内容在法律层面上基本上是一种受保护的财产利益,而不是财产权。” [25] 该案的第二项判决指出,“NFT数字非物质化产品作为虚拟财产被“数字化”在数字化产品中被贸易。

(二) 法律层面的工作与数据之间的关系

在非同价货币文件夹的情况下,非同价货币识别代码可能主要包括非同价缩记、智能合同和工程数字副本;在与非同价标志有关的工作的情况下,如果合同本身留下可投入非异价标志的作品或其他物品,合同本身就失去其相关性;在实践上,有大量交易是通过口头协议进行的,不能证明智能合同或非同价标志识别代码取决于他人;同样,在智能合同的情况下,如同传统纸面合同的情况一样,合同本身在交易中只起次要作用,如纸面合同那样,纸面合同的目的是为交易提供辅助服务,便利交易的顺利完成。

除了工作的数字复制之外,电子邮件、软件账户等也是数据,因此,工作的数字复制是数据类型之一,因此数据似乎涵盖了对工作数字复制的保护,但从规范的角度来看,法律意义上的“数据”并不等同于每日语文的“数据”,而纸面数据则被排除在文学、视觉和视频形式的信息之外。 [30] 数据保护不被视为知识产权,尽管它具有无形性质。

《民法》第127条定义的“数据”概念在日常生活中比“数据”概念要少,而且一些可能以因特网数据形式表达的物体也被纳入其他法律规则的保护范围,例如,隐私信息包括在《个人信息法》的保护范围内,《个人信息法》(2021年)第4条将个人信息定义为“与电子或其他方式记录的、经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所有类型的信息,不包括匿名后的信息”,其保护对象主要是以数据形式提供的个人信息,例如,以数据形式表达的商业信息可能受到《反施虐者竞争法》商业保密条款的保护。

(三) 调整货币交易工作不一致的管制基础

现行司法实践在《民法》中涉及非同质的神话交易的法律定性时,是指数据和虚拟财产保护规定,而侵权确定则是指《版权法》中关于信息网络传播规定的权利,在数据保护作为合法性的基础的情况下,信息网络传播权利是具体条例的基础,隐含的逻辑是“工作及其非异性神话学”属于一种“数据”(或互联网上的虚拟财产)。

数据和虚拟财产的范围一方面取决于实际中可能出现的数据类型的数量,另一方面取决于部门法律在规范层面的相互分工,另一方面则取决于对“数据”和“虚拟财产”这两个日常概念的应用,这两个概念的扩展程度更大;另一方面取决于对实践中可能出现的数据类型数量;另一方面取决于对实践中可能出现的数据类型数量,另一方面取决于部门法律在规范层面的相互分工;另一方面取决于对“数据”和“虚拟财产”这两个日常概念的运用,第二个概念的扩展程度更大;另一方面取决于对实践中可能出现的数据类型数量;另一方面取决于实际中可能出现的数据类型类型数量;另一方面取决于实际中可能出现的数据类型类型数量;另一方面取决于实际中可能出现的数据类型数量;另一方面取决于在实际中可能出现的数据类型类型数量;另一方面取决于部门法律在规范层面部门法律之间的相互分工;另一方面取决于对“数据”和“虚拟财产”这两个日常概念的运用,第二个概念的扩展程度更大;另一方面取决于对二手的、第二手的、第二手的、第二手的、第二手的第二手的、第二手的第二在第二手的、第二手的第二手的第二手的第二手的第二手的第二手的第二手对第二手的第二手的第二手的第二手对第二手的第二手的第二手对第二手的第二手的第二手的第二手的第二手的第二手的第二手的第二手的第二手的第二手对第二手的第二手的第二手的第二手的第二手的第二手的第二手的第二手的第二手的第二手的第二手的第二手的第二手的第二手的第二手的第二手的第二手的第二手的第二手的第二手的第二手的第二手的第二手的第二手的第二手的第二手的第二手的第二手的第二手的第二手的第二手的第二手的第二手的第二手的第二手的第二手的第二手的第二手的第二手的第二手的第二手的第二手的第二手的第二手的第二手的第二手的第二手的第二手的第二手的第二手的第二手的第二手的第二手的第二手的第二手的第二手的第二手的第二手的第二手的第二手的第二手的第二手的第二手的第二手的第二手的第二手的第二手的第二手的第二手的第二手的

从2021年起,美国开始了一系列相关的版权诉讼,其中社会共鸣更大:2021年6月,唱片公司Roc-A-Fella起诉其共同创始人Damon Dash, 罪名是违反合同和侵犯版权,企图破坏Jay-Z的专辑和拍卖,纽约联邦地区法院最后作出有利于原告的裁决,对被告发出限制令,修改、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有争议的记录。 第二,2021年11月,生产公司Miramax起诉加利福尼亚联邦法院著名董事Qentin Talentino, 罪名是违反合同和版权,并企图将低级小说的一部分变成不一致和拍卖。

(一) 工作在货币交易中使用而没有同化的主要方式

2021年,昆廷-塔伦蒂诺宣布,它不能放弃自己的剧本。 [35] 评论家经常利用这个案例来证明非传播货币化技术的优越性, " 因为非传播货币化技术可能在世界最大的非传播货币化交易平台Open Sea上变得宝贵。 " 同时,昆廷说,不可能放弃自己的剧本。 [34] 同时,昆廷说,世界不可能放弃自己的剧本。 [35] 评论家经常利用这个案例来证明非传播货币化技术的优越性。

一项域外研究将可能存在的关于不收购作品的版权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分为“即将获得的许可证”和“即将获得的许可证”(即将获得的许可证)和“许可证”(即将获得的许可证),后者在创作者同意将作品置于一个非流通平台时称为T & C(条款和说明),有时也称为服务条款(服务条款)。 在旧拍卖公司的情况下,版权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分为“即将获得的许可证”(即将获得的许可证)和“即将获得的许可证”(拍卖),后者是指作者的书面权利协议,即他同意将作品置于一个非通融货币平台,在网站上公布的全球业务规则中,详细描述了非消费货物的市场价值的不一致性质,这种市场价值可附属于市场的非消费质量。

(a) 你确认,购买拍卖人是拍卖人本身的所有权,包括储存、出售和转让NFT的权利,但须遵守智能合同规定的下列限制:(一) NFT所必须遵守的NFT随后的任何费用;(二) NFT的任何转售限制;(三) NFT的任何潜在终止日期。除了智能合同规定的权利(如果有的话)外,你购买拍卖并不以NFT所代表的数字资产上的任何其他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书面或相关权利或其他知识产权)为明示或默示伴随(包括但不限于书面或相关权利),为避免任何疑问,未经卖方事先批准(如果在智能合同中作出具体规定)或未经权利持有人事先授权,你无权出售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数字资产。

除拍卖公司外,现在还有许多新的平台专门在全球范围销售非收购数字艺术作品,包括OpenSea、Makersplace、Nifty Gateway、SuperRare、Fundation、Rarible、CryptoKities、CryptoPunks等,这些平台仅有权储存、出售和转让不一致的作品,除了拍卖公司外,还有其他许多专门在全球范围销售不一致的数字艺术作品的平台。

从上述商业惯例可以看出,虽然各种非代际代际销售平台是“场外许可证”的程度不同,但买主几乎总是有可能获得某种程度的储存、复制和通过协议将作品公诸于世,虽然这种许可证是主观上自愿的,但事实上是商业惯例要求的,在没有这种许可证的情况下,非代际交易本身难以运作。第一,它们涉及工程的储存。第一,它们需要由区域链路或信息托管空间的首期链路人储存,买方参与将作品储存到自己的设备上。第二,它们涉及复制这些作品。第二,由于“计算机不复制信息就无法传递信息,而目前只是一种共同的分母”,[47]在交易过程中,工作有数字化复制的危险。

(二) 一项作品的音响交易的不一致性是否会违反用尽问题权的规则

在作品非熔化货币化的情况下,绝大多数域外研究在讨论中包括了是否适用分配权用尽规则的讨论中,绝大多数域外研究在讨论中包括了是否适用分配权的用尽分配权规则。 在我们非融化货币的情况下,第一次和第二次决定也特别提及了这一问题,因为未经授权制造作品进入非熔化月球及其销售不属于发布权的范围:首先,规则对规则的分布的管理不属于分配权的范围范围,因为情况中包括了分配权的范围,因为规则的分发权范围,因为规则的分发权范围,因为规则的分发权范围,由于规则对规则的物体的物体的物体的物体的物体的物体的物体,物体的物体的物体的物体的物体的物体的物体的物体的物体的物体的物体的物体的物体的物体的物体的物体的物体的物体的物体的物体的物体的物体的物体的物体的物体的物体的物体的物体的物体的物体的物体的物体的物体的物体的物体的物体的物体的物体的物体的物体的物体的物体的物体的物体的物体的物体的物体的物体的物体的物体的物体的物体的物体的物体的物体的物体的物体的物体的物体的物体的物体的物体的物体的物体的物体的物体的物体的物体的物体的物体的物体的物体的物体的物体的物体的物体的物体的物体的物体的物体的物体的物体的物体的物体的物体的物体的物体的物体的物体的物体的物体的物体的物体的物体的物体的物体的物体的物体的物体的物体的物体的物体的物体的物体的物体的物体的物体的物体的物体的物体的物体的物体的物体的物体的物体的物体的物体的物体的物体的物体的物体的物体的物体的物体的物体的物体的物体的物体的物体的物体的物体的物体的物体的物体的物体的物体的物体的物体的物体的物体的物体的物体的物体的物体的物体的物体的物体的物体的物体的物体的物体的物体的物体的物体的物体的物体的物体的物体的物体的物体的物体的物体的物体的物体的物体的物体的物体的物体的物体的物体的物体的物体的物体的物体的物体的物体的物体的物体的物体的物体的物体的物体的物体的物体的物体的

(三) 传播信息网络以管制作品象征性物上非相同交易的权利

根据我国现行的《版权法》第10条,信息网络的传播权意味着“通过有线或无线手段向公众提供作品的权利,以便公众在自己选择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 由于工作的不一致涉及工作的储存、复制和披露,因此,传播作者信息网络的权利很可能受到侵犯。

根本事实是,大多数非缩略图交易是以外部链条的形式进行的(即工作或其数字副本不是储存在区块链条上,而是存放在单独的数据储存控制系统中,使用超链接技术将工作或其数字副本与区块链条上的数据文件联系起来),而处理这一深层联系的基本行为模式是:原告合法地展示了与工作图像的知识联系概念;被告对生产的看法是以一种与工作非对称链接的形式;被告的基本事实,即工作依法显示在原告的网页上;被告对工作的了解是在未经原告允许的情况下由被告提供的;被告出售工作的权力常常不为原告的网址所知晓;因此,消费者出售工作基础部分的权力是向公众公开的;被告对与生产有关的非知识联系的看法是与公众形象的。

尽管我们现行的《2020年版权法》第10条规定对新的通信手段(即“版权作者应享有的其他权利”)的影响作出密集反应,但从理论上讲,这不必纳入为保护版权作者的权利而传播信息网络的权利的条例,即通过传播信息网络的权利,保护版权作者的权利,从18世纪末开始,通过传播信息网络的权利,对新的通信手段的影响作出经常反应(即,录音机等机械设备产生机械操作权,无线电技术产生传输无线电的权利,有线技术产生无线传输的权利,卫星通信技术进一步促进对广播权利的了解。 [53]1990年代互联网技术的传播,也直接产生了在国际公约中传播信息的权利,这些公约从18世纪末开始转变为传播信息网络的权利,以应对数字技术的挑战,该系统的设计中没有传播信息网络的权力,信息网络的传播权在互联网的使用中不使用,互联网的使用也不使用。

《版权法》第10条规定,传播信息网络的权利意味着“通过有线或无线手段向公众提供,使公众能够在自己选择的时间和地点获得工作的权利”。 在立法文本和理论上,传播信息网络的权利的范围也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三个差异的限制:领域、行为和结果。

第一,立法案文没有就领域限制作出明确规定,在国际公约制定过程中,向公众传播信息的权利旨在为数字环境中的权利持有人提供充分和有效的保护。 [55] 在国内背景下传播信息网络的权利预计将对工作信息网络的传播提供全面监管,然而,鉴于我国立法在2020年修订了《版权法》,以保持“在自己选择的时间和地点进入工作”的要求,并且为了将网播纳入印刷权的监管框架,在广播权中增加了“线性”内容,将网播置于广播权的范围。

第二,在行为定性方面,“电线”和“无线”一词在立法案文中被反映为“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 在非一致交易中,“电线”和“无线”的逻辑表述相当于对整套交易的描述,因此可能不再具有规范界限,并可能具有“直接”影响,重点已转移到对“提供”一词的解释上。 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对“提供”一词有限定的理解,例如,首先提供这一要求,或直接提供这一要求。 [56] 由于在非对称货币交易中,“提供”可被解释为直接或间接地向公众提供。 “间接提供理论”还可能有助于处理今后可能出现的其他技术手段,以便给予立法案文更大的灵活性。 [57]

第三,就结果限定而言,立法案文反映了“使公众能够在自己选择的时间和地点参加工作的权利”。 由于广播权包括了公众不能选择现场广播的时间和地点,公众可以自由选择工作感知的时间和地点,或者可以自由选择工作是否可以自由选择,立法可以涵盖,延长或限制解释的冲突不那么明显。

在司法程序过程中,首先有必要根据对案件基本事实的确定,界定所援引的法律的范围,然后进一步界定应适用的具体术语;版权法应适用于与工作有关的争议,但在《民法典》引入数据和虚拟财产保护条款后,在法律选择方面实际上存在混乱;在规范层面,将数据(或网上虚拟财产)概念和工作概念划分为现有规范结构将有助于改进法律参考的正确性;可以进一步研究《民法典》第127条中“数据和虚拟财产”的范围问题,以及如何处理该条与其他单一行为之间的关系。

注:北京市文化和娱乐法学会,第八期(2023年),《中国文化和娱乐中法治与法治论文》,10篇优秀论文;此前发表于EIPR第6期,第2023期。

参考参考资料

由于在https://www.nasdaq.com/articles/how-tokenization-puting-real-world-assets-2017-03-30(2023年5月13日结束)上“unsmassets”一词可能被误解为创造了一个不必要的新概念,因为在https://www.nasdaq.com/artiques/how-tokenization-real-business-fusiness-fus-flacks 销售、“unmicteds-productions-fus-fact-products 销售”和“n-matical Montic diction”(Se George Bouchagiar, Inc.)上可能误解了“unkengic.”一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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