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征文选登丨袁啸昆等:构筑信任,链向未来: 区块链技术在著作权领域应用现状研究

资讯 2024-06-19 阅读:26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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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征文选登

上海市法学会积极服务国家ai战略大局,推动人类科技向善发展,根据2020世界人工智能大会组委会的安排,“2020世界人工智能大会法治论坛”由上海市法学会主承办,初定于7月10日在沪召开。

本着将“世界人工智能大会法治论坛”打造成汇聚全球智慧、推动人工智能未来法治体系建设策源地的美好愿景,2019年11月15日起,上海市法学会、中国知网、《上海法学研究》《东方法学》面向全球征文。截至2020年4月20日,共计收到原创性、学术性和思想性兼具的法学研究成果作品150余篇。

上海市法学会微信公众号将选登30篇作品,开展网上评选。征文活动结合网络投票,通过专家评选,遴选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以及优秀奖共30篇,另设一名“网络人气奖”作品。上海市法学会微信公众号上将对选登作品进行为期一周的网络投票,投票结果将作为评选重要参考。单篇文章阅读量加上网络投票数值最高的作品将获得“网络人气奖”!

《上海法学研究》集刊将专卷出版“2020世界人工智能大会法治论坛文集”,特别优秀的论文可推荐《东方法学》发表。上海市法学会将邀请部分获奖作者到沪参加2020世界人工智能大会法治论坛有关活动。

欢迎大家踊跃投票、点赞,为喜欢的作品加油助威!

袁啸昆? 中国人民大学

袁? ? 玥? 中国人民大学

向雨心? 中国人民大学

董秩豪? 中国人民大学

罗佳音? 中国人民大学

一、导论

(一)研究缘起

1.经济与产业背景:数字版权行业发展迅速而治理落后的现状

著作权产业是我国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作品创作者、传播者、消费者之间的频繁交往促进了社会、经济、文化的繁荣。根据国家版权局2020年3月25日发布的全国著作权登记情况,2019年全国著作权登记总量超418万件,比2018年增长了21.09%。进入数字经济时代,数字版权产业规模不断扩大。2018年我国数字版权产业规模达7423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16.6%。

我国数字版权产业的特点在于发展迅速而治理落后:一方面,数字版权产业蓬勃发展。短视频、表情包、网络文学、在线直播等新型数字作品不断涌现,表现形式多元化、传播渠道多样化、受众范围扩大化。另一方面,数字版权治理体系落后。著作权登记确权的数量、效率与行业的发展速度和规模极不匹配,相关法律在引导价值判断的确定性、安排权利义务的合理性、权衡成本收益的可行性上尚有欠缺。加上侵犯数字版权的成本低廉、手段隐蔽,数字版权保护仍然面临版权确权难、版税结算难、侵权监控难、维权取证难等问题。

2.规划与政策支持:借区块链技术提升新时代著作权

区块链技术为著作权社会化治理体系的建设带来了新的契机。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著作权治理体系同样需要与智能化的区块链技术深度融合,全面提高著作权确权、交易、维权等环节的管理和服务能力,激励知识财产的生产,促进著作权产业的繁荣。2019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区块链技术发展现状和趋势进行的第十八次集体学习时指出,要把依法治网落实到区块链管理中,推动区块链安全有序发展,利用区块链技术探索数字经济模式创新,建设网络强国。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瞄准技术变革前沿,引领着中国产业变革和经济转型。试点“著作权+区块链”的深度融合,以点带面示范推广,有利于鼓励政府部门、行业协会、龙头企业参与著作权区块链生态建设。

3.创新与自发尝试:民营企业试水著作权区块链存证服务模式

在文创产业,区块链改变着数字版权的交易收益分配模式和用户付费机制,形成融合版权方、制作者、用户的全产业链价值共享平台。布局区块链版权服务的企业既有新浪、京东、迅雷、百度、爱奇艺等大型互联网公司,也有原本、纸贵科技、权证链、数秦科技等初创型企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联合新浪、京东发布了中国数字版权唯一标识(dci)标准联盟链,由迅雷提供技术支撑。百度上线版权区块链原创图片服务平台“图腾”,与北京互联网法院“天平链”对接,使得存证数据具备法律效力。以爱奇艺为首的原创内容生产平台提出了针对“本平台原创作者”的区块链解决方案。原本、纸贵、小犀智能等初创型企业则为更广泛的用户群体提供“版权存证入链、版权检测追踪、侵权取证保存”等方面的服务。然而,这些区块链版权服务商虽有技术优势,却缺少国家公信力,在司法实践中引发了“存证平台是否需要特定资质”的争议。

4.审判与司法实践:互联网法院用区块链推动著作权审判创新

区块链是一次民事司法的生产力革命,它能把法官从事实认定难题中解放出来,实现司法改革与现代科技的深度融合。针对网络著作权诉讼中电子数据取证、存证、认证的难题,我国法院积极探索“区块链+司法”模式,创新电子证据在线存证方式,提高电子证据的可信度和真实性。201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承认了区块链存证在互联网案件举证中的法律效力,允许法官通过区块链技术或存证平台的认证来确认电子证据的真实性。截至2019年10月,全国22家法院、公证处、司法鉴定中心等机构建设了27个节点,逾1.94亿条数据上链存证固证,取证核验。最高人民法院还牵头制定了《司法区块链管理规范》,指导全国法院数据上链,搭建人民法院司法区块链统一平台。杭州、北京、广州三家互联网法院分别搭建了“司法区块链”“天平链”“网通法链”等电子证据平台,以区块链技术存储了海量电子证据,提升了办案效率。区块链存证的广泛应用使数据脱离了纸质文本的“形式束缚”与第三方中介的“效力依附”,为重构数字经济时代的信任模式打下了坚实基础

(二)区块链技术概述

1.概念

(1)定义

一般认为,区块链的思想最早可以追溯到2008年,由化名为“中本聪”的学者在名为《比特币:一种点对点电子现金系统》的论文中提出。然而,事实上,中本聪并没有提及区块链(blockchain)一词,只提到了链。后来人对各种加密货币采用的“公共账本”思想进行总结,归纳为一个新的单词——区块链。

就其定义而言,目前尚无业内公认的说法。狭义来讲,区块链是一个分布式的共享账本和数据库,能够按照时间顺序将数据区块以链条的方式组合,并以密码学方式保证不可篡改和不可伪造,从而安全存储简单的、有先后关系的、能在系统内验证的数据。广义的区块链技术则并非是一种单一的技术,而是由多种技术整合而成的体系,是利用加密链式区块结构来验证与存储数据、利用分布式节点共识算法来生成和更新数据、利用自动化脚本代码(智能合约)来编程和操作数据的一种全新的去中心化基础架构与分布式计算范式。在本报告中,主要介绍的是广义上的“区块链技术”的应用。

(2)发展

经过十余年的发展,区块链技术的内涵和外延发生了很多改变,应用场景也逐步从加密货币领域扩展到社会的各方面。有学者认为,区块链的进化过程如下:①区块链1.0——数字货币;②区块链2.0——数字资产与智能合约;③区块链3.0——从dao,dac(区块链自洽组织、区块链自洽公司)到区块链社会(科学、医疗、教育等)。

2008—2013年为区块链1.0阶段,是以比特币为代表的数字货币应用,其场景包括支付、流通等货币职能,经济形态以比特币及其产业生态为主。//2013年,以以太坊为代表的区块链2.0应用加入智能合约功能,使得区块链从最初的货币体系拓展到股权、债权和产权的登记、转让,证券和金融合约的交易、执行,甚至博彩和防伪等金融领域。(仍限于金融领域)//伴随可扩展性和效率的提高,区块链应用范围将超越金融范畴,拓展到身份认证、公证、审计、域名、物流、医疗、能源、签证等领域,成为未来社会的一种最底层的协议,届时区块链将进入3.0时代。

(3)类型

目前,区块链有三种形态:公有链、联盟链和私有链。公有链向社会所有人开放,只要接入此链都可以在上面发送交易,所有成员均可参与共识,这类区块链实现了完全去中心化;联盟链向联盟内的成员开放,在联盟内部首先会制定多个预选节点为记账人,预选节点决定区块链的共识,其他节点只能接入区块链负责交易,这类区块链是部分去中心化的;私有链仅仅向个人或团体内部开放,此种区块链的隐私保护性较高。在著作权保护中,主要采用公有链或联盟链的方式来搭建区块链平台。

2.关键技术

从定义可以看出,广义上的区块链技术是一种技术体系。区块链技术的创立者中本聪融合了时间戳、哈希算法、p2p网络等既有技术,并将这些技术进行体系化地整合,使得这个技术体系具有了“公共账本”的功能。

为了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后文具体内容,本部分主要介绍区块链技术原理。但篇幅所限,恕不能将其包含的技术一一介绍,只能挑选其中关键技术进行简单阐释。

(1)哈希算法

哈希(又称散列)算法有很多种,区块链技术采用的哈希算法一般为sha256算法,该算法可将任意长度的输入映射为长度是256位的输出,输出的内容一般被称为哈希值。

sha256算法被认为是世界上最安全最先进的算法之一,该算法有两个重要的特点:①不可逆性,即,给定已知的输入x,可以正向计算出哈希值h(x),但无法通过h(x)逆推出输入的x值;②抗碰撞性(collision resistance),是指对于任意两个不同的输入x和y,其哈希指值相同的可能性极小,对于一个给定的输入x,找到和它哈希值相同的另一输入y极为困难。

sha256算法的这两个特点可用来验证上链数据的一致性。例如,如果运用区块链技术进行司法存证,则一般会使用sha256算法将电子数据进行处理,得出哈希值(数字摘要),并将其保存下来。一旦对电子数据进行改动,则哈希值必然变动,而如果想伪造另一份电子数据,使得这两份数据的哈希值一样,是几乎不可能的。通过验证哈希值,就可以判断当事人提供的电子数据与上链的电子数据是否一致。

(2)时间戳技术

时间戳(timestamp)是一个能够表示一份电子数据在一个特定时间点已经存在的完整的可验证的数据,可以为任何电子文件或网上交易提供准确的时间证明。在区块链中,每产生一笔交易,系统都会自动为其盖上时间戳,以此证明该交易确实在某一时刻发生。在多个交易被打包成区块时,每一区块也会被盖上时间戳,使得各区块按照时间顺序进行连接。

区块链技术中的时间戳,事实上充当了“公证人”的角色,通过技术的中立性,证明了交易和区块的先后顺序,为区块链技术应用于公证、知识产权注册等时间敏感的领域奠定了基础。

(3)链式结构

区块链中的各个区块按照时间顺序用哈希指针依次连接,形成一条从创世区块到当前区块的长链,从而记录了区块链数据的完整历史。链式结构使得区块链具有较高的透明度和安全性,任意数据都可以通过链式结构顺藤摸瓜,达到可追溯的效果。此外,结合时间戳技术和哈希算法,用哈希指针连接的环环相扣的区块使得篡改链上数据几乎不可能。

(4)p2p网络技术

p2p是英文peer-to-peer的简称,一般中文翻译为“点对点”“对等计算”。区别于传统的以少数服务器为中心的客户机/服务器(client/server)模式,p2p系统由一组地位相等的节点构成,节点间可以直接通信,无需第三方参与。由于缺乏中心化的服务器,p2p网络具有耐攻击的特点,整个网络系统的运行不会因某一节点被攻击而瘫痪。p2p网络是区块链的底层网络技术,决定了区块链去中心化的特点。

(5)智能合约

一个智能合约是一套以数字形式定义的承诺(promises),包括合约参与方可以在上面执行这些承诺的协议。首先,在区块链上写入类似于“if-then”语句的程序,当预先编好的条件被触发时,程序自动触发支付及执行合约中的其他条款。

(6)小结

通过以上的技术原理简介,可以发现,区块链技术具有去中心化、不可篡改、安全性高、可以追溯等优势,这些优势统一起来,能够达到建立信任的作用。由于每个人都参与共识过程,不再需要依赖可信的中介机构去搭建信任的桥梁,加上时间戳等技术本身具有中立性,不会被人为操纵,区块链技术实现了“去信任化”的信任——即去除第三方的信任背书,建立点到点的信任关系。

此外,为使读者更好地理解区块链关键技术的具体应用,本小组以“区块链+司法存证”为例,制作了区块链技术存证流程图。

3.缺陷

(1)安全性并非绝对

虽然种种技术保障了区块链的安全性,但某种程度上来看,这种安全是基于密码学算法的一种“概率安全”。例如,目前,没有任何哈希算法是被证据证实具有抗碰撞性的,大家普遍认为sha256的安全性很高,也仅仅是基于实践经验而言,很难人为制造哈希碰撞。曾经,同为哈希算法的md5算法被广泛应用,但在1996年,科学家证实了该算法可以被加以破解,该算法的安全性因此大打折扣。

(2)效率较低

为了保证系统的安全性,区块链采用了牺牲部分效率的策略。比特币系统中,平均每隔10分钟打包一个大小不超过1m的区块上链,这就意味着,该系统每秒只能处理7笔交易。相比之下,中心化的系统交易效率远高于区块链,例如,visa信用卡每秒最多可处理10000笔交易。

(3)资源浪费

比特币系统采取的共识机制主要是pow机制,这种机制高度依赖节点的算力,各节点通过算力竞争,计算出符合要求的随机数,以获得奖励。然而,只有极少数节点能计算出合适的随机数,且该随机数并不具有任何社会价值,这就使得算力和电力资源被白白浪费。

(4)对网络带宽要求高

区块链采用p2p网络作为底层网络技术,没有中心化服务器,节点之间信息的传播采用全网广播的形式,点对点地进行扩散。此种泛洪式(flooding)消息传播机制对网络带宽的要求较高,网络条件一般的情况下,一个1m大小的区块可能需要几十秒才能传播给大多数节点。

(5)对存储空间要求高

截至2018年第二季度末,比特币区块链的大小已升至近170g,每季度这一数字增长大约12g。对于需要同步区块链中所有数据的全节点来讲,这将为其计算机存储空间带来不小的考验。

(6)升级成本高

如果希望对区块链进行升级,更新共识协议,这绝非易事。更新共识协议自然伴随着升级软件,但很难保证所有节点同时进行升级。一旦部分节点没有及时更新,或不同意协议修改,轻则导致区块链短期分叉,重则使社区分裂。

二、法理初探

(一)各抒己见:各地学者发表的学术论文

1.技术治理:学界对待新兴技术的总体态度与法理讨论

进入数字经济时代,作品的生产环境、传播渠道、交易方式都已发生巨变,著作权保护方式也应随之更新。在网络社会中,技术治理方式区别于以国家为核心的法律治理方式。正确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形成二元共治结构,是提升中国网络治理水平和能力的前提。

区块链技术促生的“分布式可验证数据库”和“智能合约”有改变技术与法律的边界、形成社会治理新模式的潜质。王海波主张制定具有前瞻性的区块链专门法律,统一区块链行业标准,完善非技术层面的治理机制,搭建区块链发展的良性生态。但周恒认为“现行著作权法”经适当解释便可大致满足我国区块链著作权登记系统的发展需求。在认识区块链技术对著作权保护的制度价值时,应回归民法中权利表征制度设计的基本原理和区块链作为确权手续的基本属性。陈立洋建议以工程化的知识管理方式对区块链进行法律调整,协调不同高知群体、融合不同知识门类,汇集不同监管资源。王毛路结合文化部门知识产权保护的应用场景,归纳分析了“公有链、联盟链、私有链”,他认为区块链可促进政府组织结构扁平化、治理服务过程透明化,从而增强政府数据安全性、推动智能和可信政府建设。

传统的著作权保护机制以政府著作权登记管理机构为权威认证单位,用纸质著作权登记证书证明作者身份与权利归属,却面临着“授权许可难、侵权盗版多、维权成本高”等问题。“中心化”的集体管理组织作品授权方案依赖于政府信用背书,却因权利人不够信赖集体管理机构对许可使用费的分配而无法实现降低授权许可成本的初衷。但若将比特币“去中心化”的产权确立机理延伸到知识产权领域,就能超越现有登记制度,建立新的知识产权确权框架。

2.法学视角:对区块链存证的特别关注

法学界对区块链的关注点主要在于存证。刘品新认为,我国应将区块链存证同司法场景下旨在解决电子证据真实性问题的前端控制、司法推定、不利自认、补强佐证等理论嫁接起来,弥补区块链存证“法律上可证实”要件的缺陷,由科技创新迈向制度创新。刘学在认为,过分推崇工具的先进性而忽略司法实践中的问题,无益于法律与技术的相互结合。区块链电子证据存证作为一种法律工具,应当理性回归其工具价值。

3.链助三权:区块链助力著作权确权、授权、维权三环节

随着以区块链技术在公证机构以外的第三方平台保全电子证据的方式逐渐普及,区块链在著作权上的应用备受期待。区块链既为数字著作权保护提供了新契机,又提高了作品在线许可的效率,实现了确认权利归属、有偿授权使用、存储侵权证据等环节的全流程自动化处理。

就确权登记环节而言,张颖认为区块链技术驱动下的著作权登记制度应从构建公私合作登记模式、明确登记服务提供商的法律责任、强化变更登记规则三个层面进行变革。张吉豫指出,既可建立成本较高的,在登记时能比对新旧作品的“公有版权区块链”;亦可建立成本更低的,由国家版权局、法院、集体管理组织、第三方存证平台共同组成的“联盟链”。

就授权交易环节而言,华劼认为在知识产权交易中若运用区块链和智能合约技术,将简化交易过程、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孟奇勋认为区块链技术调和了著作权制度与交易的冲突,一些外企开发的区块链版权运营项目为我国著作权交易和保护提供了范本。贾引狮认为区块链的时间戳技术和数字签名可解决版权登记费用高、程序烦琐、交易信用不足的难题;共识机制和智能合约能解决协同创作作品和小微作品的收益分配问题。但区块链对版权交易过程的忠实记录还无法对权利移转起到公示效果。

就维权举证环节而言,雷蕾建议从坚持证据“三性”审查、准确适用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合理适用证据推定规则三方面统一对区块链存证进行司法审查的方式。史明洲认为审查司法区块链平台存证的电子数据真实性时流程简单、标准确定,按传统证据的判断标准认定其关联性及证明力即可。但审查第三方存证平台(商业区块链)固定的电子数据真实性时程序较复杂,会涉及来源真实性、存储可靠性、内容完整性等更细致的标准。

(二)白璧微瑕:现有研究的局限性

三、区块链+著作权的三大应用场景

(一)著作权确权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专利权和商标权的产生需经国家授权机关的核准与公示,而著作权自作品完成之日起自动产生,作品是否登记不影响权利人依法取得著作权。但是,作品权利信息的不明晰将给著作权的行使与保护带来障碍:一方面,权利的初始归属不明确,侵权发生时权利人需寻求额外证据以证明权属;另一方面,在著作财产权转让与许可中,双方信息不对称,从而增加被许可人的交易识别成本。

著作权确权的核心在于记载、反映有关权利原始状态的特定事项,即何人在何时创作了何作品。一是权属证明,即权利人为“何人”;二是存在证明,即作品完成于“何时”;三是内容证明,即“何作品”。

著作权确权的积极作用主要有以下三点:第一,在确权中,进行作品初始权利公示,明晰归属,构建和完善作品信息数据库;第二,在交易中,作为作品许可和转让的必要法律文件,促进作品流转。在权利人申请对作品价值进行评估时,作为向评估机构提交的重要证明文件;第三,在维权中,作为权属依据向侵权方主张权利,成为权利人启动反盗版维权行动的前提。

1.既有确权方式及评价

在我国,著作权确权依赖于中心化的有权行政机构进行登记,其法律属性为行政确权行为。著作权登记实行自愿登记原则,即由版权局及其委托办理机关采用形式审查的方式对作品进行线下登记审查,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颁发版权登记证书。版权登记证书所记载和公示的信息,是以国家信用为担保的,其在著作权纠纷中具有“初步证据”的效力:除非有其他足以推翻版权登记证书内容的更强相反证据,否则司法、行政或者其他有权机关可采信版权登记证书上的记载事项。

随着互联网版权产业的不断发展,电子作品激增,传统的线下中心化登记愈发显现出局限性:

第一,登记历时长、费用高。时间上,从申请登记到获得证书一般需要20至30个工作日,难以满足互联网创作者或版权商即时确权、批量确权的需求。费用上,单件作品的登记费用为100元至2000元不等;

第二,信息割裂,标准不一。全国各地进行著作权登记的机构之间信息不共享,存在重复登记现象,管理成本较高;

第三,登记要求公开,与商业秘密、隐私权保护存在抵触;

第四,新型作品(比如抖音短视频)难以登记,不符合数字网络环境的发展特点。

基于以上劣势,在网络环境下,传统著作权确权方式之局限性突出表现为孤儿作品激增,作品保护、利用困境加剧。在此情形下,著作权确权的公示功能和信息功能被重新重视,研究如何在自愿登记的前提下充分发挥著作权登记的功能或有较大价值。

2.区块链技术在著作权确权中的应用

(1)应用场景

区块链+著作权确权是指,通过区块链技术,将图片、音乐、视频等数字内容作品的“指纹”信息(数字摘要/哈希值)、作者信息、作品创作时间等信息快速打包上链,利用分布式存储、时间戳、共识算法等技术实现上述信息数据不可篡改,达到版权归属明晰、证据固化的效果,完成原创数字作品著作权认证过程。实践中,区块链版权服务平台与各大内容分享平台进一步合作,通过数字签名技术,实现区块链平台认证的同时“一键发布”,或者内容平台上编辑好作品后“一键认证”。

区块链技术与前述著作权确权的三大核心要素的契合之处表现为:

①内容证明与哈希算法

通过哈希算法(sha256),录入的作品内容可生成不可逆向、独一无二的数字摘要。此种情况下,原作品仍然保存于本地,仅需要将哈希值和其他附属权利信息上链,权利人可以实现“零知识证明”。在验证时,若权利人作品经哈希算法处理后的哈希值与链上存储的哈希值一致,即可证明该作品就是被上传至链上的作品。

②权属证明与非对称加密

作品发布上链即产生一对公钥、私钥。公钥随着原创作品一起发布;私钥通过邮件发送到上传人私人邮箱,平台不保存私钥。在需要验证作品上传的场合,仅需在平台上输入作品的数字指纹以及相应的私钥便可进行匹配。

③存在证明与可信时间戳

由我国唯一法定时间源——国家授时中心对作品发布的时间进行认证,形成可信时间戳,随其他权利信息一起保存于区块链上,保障了时间记录信息的透明性和准确性。可信时间戳主要用于证明作品的创作完成、发布等重要时间节点的证明。

(2)应用性质及优势

传统确权方式的可信度主要源于中心化的著作权行政管理机构的权力,以国家公信保证作品权利信息的真实。而将作品在第三方区块链平台“上链”属于技术信赖,是通过利用区块链技术本身不可篡改、可信度高等特性达到确认“何人何时创作了何作品”的效果。

在著作权确权领域,运用区块链技术具有显著优势:

第一,满足互联网原创者或版权商即时、批量确权认证的需求。确权流程全部在线进行,认证时间从7-30天缩短为5-10分钟。同时,认证成本仅在于数据存储与系统维护,因此费用大大降低,部分平台实现了免费区块链确权存证。

第二,区块链的匿名性及“零知识证明”的运用使得公众知晓所有交易的进行情况而不能获得交易的内容和有关身份信息,因而有利于消除个别作者进行认证时隐私与商业秘密被公开的顾虑。

(3)技术认证与行政确权的结合

基于区块链的技术认证,目前部分平台进一步对接了既有的版权行政登记服务,包括传统的线下版权局登记服务,以及近年来所推广的dci体系:

一方面,第三方区块链版权公司与地方版权局开展合作,权利人在通过区块链确权存证后可直接通过平台线上申请作品登记,所提交的资料经版权局审核通过后,可获得行政机关盖章认证的《作品登记证书》。

另一方面,数字版权服务方面,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最早于2009年便已着手建设dci体系。第三方区块链版权公司进一步推动这项技术在各类在线作品中的应用,即作品上链存证的同时可同步申请获得版权保护中心颁发的dci码和dci标。

3.确权认证与原创证明的既有张力

无论是传统的作品登记制度还是区块链确权认证,其本质仍然是一种“后发”确认:权威机构或者可信技术所记录的仅为登记人(上传人)在特定时间登记(上传)的具体行为,不能证明登记人(上传人)与实际权利人或者原创者之间具有同一性,往往还需要综合其他证据进行判定。因此,确权认证并不等于原创证明,二者之间存在既有的张力。

此外,在利用区块链确权上链的场景下,实质不真实的恶意上链信息反而会对事实的认证形成干扰。这是因为,数字化、代码化的哈希值无法对作品的独创性加以确认,实质性相似的雷同作品上链获得的哈希值完全不同。

尽管第三方认证与原创证明的既有张力依然存在,且可能对事实认定造成干扰,但区块链确权认证仍然能够借助技术的优势为“创作”与“确权”之间的对接提供一些新的探索路径:

首先,从创作者角度而言,基于区块链本身依时间顺序进行链式存储的特点,创作者可利用区块链记录从开始到作品完成的整个创作过程,实现文件上传人与实际创作者之间的“强一致性”;

其次,从平台角度而言,平台自身在用户上传作品后、作品上链以前可增加“原创审核”环节,利用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比对技术对上链内容的原创性进行评估;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侵权人利用进行区块链确权认证后,这一认证结果具有“双重性质”:既可能“证明”侵权人对作品主张的“正当权利”;同时,在实际权利人有其他综合证据充分证明权属的情况下,该认证结果又反面证明了侵权人侵权的恶意。

(二)版权交易

确权的一个重要作用在于方便版权需求方在知晓作品的权属信息的情况下与权利人进行交易。版权交易是通过对已有版权作品的使用而产生交易的行为,是由版权人将对作品拥有的部分或全部财产性权利通过转让、许可等方式授权或让渡给使用者而产生的。版权交易的内容大致包括以下方面:许可的类型(专有或非专有)、许可的权利类型、行使该权利的地域范围和时限,以及涉及到的行业领域等。

抽象而言,版权交易主要涉及三个方面:其一,权利人的适格性,即对标的作品权属的认证与公示;其二,权利人与潜在需求者之间的对接,即版权内容的分发与推广,以及授权的途径和效率;其三,总的作品使用情况,即交易记录的明晰。

目前,我国版权产业的行业增加值占全国gdp比重已近8%,而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版权产业已成为推动版权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引擎。在当下的技术与产业背景下,作品的创作和传播速度、广度较以往印刷时代已大不相同,逐渐呈现出创作去中心化、作品小微化、数量规模化、分享“去产权化”、交易碎片化、信息弥散化的新趋势,并深刻改变着传统“中心化”授权交易模式下信息拥有者、传播者、使用者的利益结构。

1.既有交易方式及评价

(1)既有版权交易方式

从纸媒时代跨入互联网时代,版权交易方式也随之变更,但总体而言,仍集中于以下两种模式:

①“一对一”交易模式:即版权人与使用者直接一对一订立合同,具体确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

②中介机构介入的交易模式:即版权交易中介机构在版权人和实际使用者之间扮演“提供者”的角色。版权人授权中介机构发行、传播作品,利用其平台流量提升作品知名度,而中介方对内容加密后分发给消费者。消费者为作品付费,总收益按版权人与中介机构之间的协议分成。这种模式被现阶段数字版权交易广泛采用。

上述这两种交易模式均在实践中存在着信任缺陷:前一模式中,授权人是否是实际权利人以及被授权人对作品的使用是否超出授权范围,均难以确定;后一模式中,作品的具体使用情况与交易数量难以被版权人掌握。

(2)既有版权交易模式之痛点

结合前述网络版权交易的特点,既有的交易方式主要有以下四方面痛点:

其一,权属不清晰。互联网中的海量“孤儿”作品难以确定其权利人。此外,侵权作品的泛滥以及认证登记的缺乏使得需求者对意向作品“正盗难辨”。在作品被拆分为多个细分版权的情况下,作品的权利状态更加模糊。

其二,交易效率低、成本高。版权需求方需耗费大量搜寻成本对接权利人或中介机构。以版权交易中心这类版权交易机构为例,版权交易大致需要经过版权登记、评估、作品展示、交易的过程。这一过程耗时长,对于时效性较强的作品的交易非常不利。同时,版权交易机构的交易费用往往比较高,对小微作品来讲,其交易成本甚至可能大于交易的标的额。

而在另一个较具有代表性的中介机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介入的模式下,其“叠床架屋”的特点实际上也为版权交易创设了门槛:一方面,使用者为了取得一个作品中细分的多种作品和权利许可而辗转多家集体管理组织,增加了使用和创作的搜寻成本;另一方面,如同“专利费累积”原理一样,使用者经过与多个集体管理组织进行逐一许可谈判,可能导致最终作品使用或创作累积成本过高。

其三,版权流转与使用情况模糊。基于作品的非物质性与可再现性,作品一旦以某种方式予以发表、传播,这就意味着著作权人很难监督与控制已发表作品的后续传播与利用,或者说,需要花费极高的成本才能获取传播与利用作品的相关信息。一方面,版权人难以知晓被授权人的实际使用情况;另一方面,在中介机构介入的模式下,作者与平台之间通常基于阅读量、下载量等内容进行分成,但是作品在平台上的实际交易情况往往不透明,平台与版权人间难以建构有效信任。

其四,小微作品交易门槛高。自媒体时代中,对小视频、网络文学、摄影作品等的消费需求不可忽视。其原创者通常因为高额的登记费用和繁琐的登记程序而怠于登记,难以证明自己是著作权人,另一方面也难以从网络平台获得版权收益。在当前的数字出版模式下,平台提供商在版权收益分成以及版权定价方面都占据绝对的主导权,创作者与平台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交易过程不透明。

2.区块链技术在版权交易中的应用

(1)应用场景

以“原本区块链+原创保护和自助交易平台”为例,原创者视角下的交易过程为:上传作品——选择授权许可模式并对协议进行个性化设置——支付认证和上链价格,完成认证——获得dna编号、存证书——分享到其他平台(如微博、微信、简书等)。

潜在版权需求者可从作品内置的dna编码中读取该作品的使用方式,若需要获得特定作品的商业转载许可,则使用者可在作品页面直接跳转至该作品的授权许可页面,或是在“原本”平台检索作品dna编号获得授权。此外,若需寻找某一主题的原创作品,需求者可在“原本”平台直接依关键词搜索原创作品,并获得授权。

①智能合约:交易的前置

以“原本”为例,作者在认证作品这一步骤完成之前需要选择授权协议,这就相当于一个智能合约的撰写过程。在目前,用户可以选择两种授权方式——“知识共享许可协议(cc协议)”以及“商业许可协议”两种模式。前者是基于条件的免费共享协议,后者是付费的商业许可协议。作者选择了许可协议之后可以对其中固定的选项进行个性化设置,如在知识共享许可协议中,可以对是否允许作品被改编以及是否允许商用进行选择;又如,在商业许可协议中,可以对授权价格进行设置。之后点击完成认证,智能合约以及作品的信息就会被一同上传到区块链上。

②dna标签:作品的商品标签

当作者完成认证后,作品哈希值就会被上传到区块链上,作品也会被赋予唯一的平台dna标签。当作者通过原本将作品分享到其他平台(如微博、头条)后,作品上就会附上一个dna原创编号(见图x)。同时,dna标签中包含了作者自定义的转载授权协议。这相当于为作品打上了商品标签,帮助交易自助并持续地发生,极大地提高了授权效率。无论潜在的买家在何处看见此作品,只要点击下方的dna标签就能够溯洄到授权页面进行交易。

③分布式记账:版权可追溯式分发

当作品上链以后,其每一笔交易的情况都有了清晰可循的路径。借助“原本”开发的“鹰眼”转载监测系统,能让每一篇认证作品实时反馈它的全网传播路径,包括携带dna的正规授权传播与非正规侵权传播。同时,“原本”每周都会将作品传播路径的检测报告发送给客户。

(2)基于交易的版权生态构建之试探

版权交易的重要目的在于以经济激励的方式带动原创作品的持续输出,并实现版权生态的正向循环。这一方面要求平台有一定的原创作品基数,另一方面则要求平台对需求的充分引流以及对作品的曝光。经过调研,我们发现实践中出现了以下两种思路:

①与行业联盟深度合作

第三方区块链版权平台缺乏固有的用户基础,因此转而寻求外界合作。以“原本”为例,其注重与主流媒体和大型机构合作,成立“中国财经媒体版权保护联盟”,利用其大量优质原创内容赋能平台。一方面,特定的需求者可固定地在此平台上进行一站式交易;另一方面,版权者所发布的作品又能自动被推送至b端大型客户。

②利用既有用户流量,以平台token激励原创氛围

token是一个可流通、可增值的数字化权益证明。其本质是数字经济时代基于区块链的新的组织方式之下产生的新的一种权益凭证及其分配机制。其本质上是一种可以流动的加密的数字权益证明,它有三个基本要素:通过共识机制形成的价值、通过加密数字确权形成的信用以及通过流通形成的类金融属性。在现在的智能合约时代,市场形成了各种交易平台的模型,各种token对应着各种链上交易的资产。作为整个区块链产业生态的根本制度,项目token系统的有价值与否,是生态良好与否的直接影响因素。而伴随着技术与生产关系之间的碰撞与变革,整个社会也将迎来token经济的新生态局面。

一些大型互联网企业在实施“区块链+版权”的过程中,发行token作为对项目系统贡献(提供资金、参与工作等)的奖励,鼓励项目系统内的价值创造,并充分利用自身的用户基础与已有产品构建原创版权生态。以百度旗下的原创图片版权平台“图腾”为例,已有的百度用户均可申请成为“图腾”用户并上传自己的原创作品。其token“图腾积分”由区块链产生,并通过平台公平发放给用户。发放的标准主要在于原创者上传图片的数量和质量。用户可利用这些积分兑换“权益”,“权益”即通过各百度系产品增加自己作品在平台上的曝光机会,以获得更多的交易机会。

这样一来,便形成了原创激励的正向循环:原创者积极上传认证优质作品——获得积分——兑换权益,增加作品曝光——获得更多交易机会,作品在线许可变现——经济效益激励原创者继续创作。

3.评价与反思

(1)上述模式的优点

从上述实践总结可见,区块链技术在版权交易中有巨大发展空间,并对互联网版权生态的构建发挥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其优势显著表现为:

其一,提高交易效率。版权人可一站式在线完成作品的确权认证与授权协议的制定,潜在需求方可利用由区块链生成的数字指纹回溯作品权属,通过智能合约一键完成交易,省去对接、磋商、批准的时间。

其二,降低交易成本。此处所指的交易成本是因为交易行为所产生的版权登记、评估、中介费用。在应用区块链技术的版权交易模式中,版权上链几乎不需要成本,其成本主要是平台在交易过程中所收取的手续费。

其三,明晰作品流向。区块链透明记录了每笔许可交易的情况,版权人可清晰掌握。同时,对于未被授权的作品传播也可以被快速识别并采取维权措施。

其四,助力小微作品变现。个体原创者可便捷地在平台上自助上传认证作品,设置交易意愿。同时,平台能够对接海量内容转载商,助力优质作品的分发与交易,让每一个小微作品都有机会被看见。

(2)该模式下的既存缺陷

在“区块链+版权交易”应用的初期阶段,人与智能合约的交互运用尚不够完美,智能合约很难完全地展现出人的真实意图。由于区块链技术的不可篡改性,现阶段的智能合约在修订后想要更新也会变得非常困难。

智能合约的载体是代码程序,表彰的是当事人达成的、可以自动执行交易的合意。一方面,当事人内心意思通过一系列代码予以彰显。代码语言是一种特殊的程序语言,需要设计者先将人类语言转换为程序语言,在该转换中,容易产生意思表示的偏差,存在程序语言未能充分表达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可能性。在此情形下,以代码形式表彰的智能合约是否属于合同以及如何判断其效力,并非易事。另一方面,智能合约具有不可撤销性,即一旦代码程序中预先设置的触发条件成就时,智能合约便会自动执行。在此情况下,事实上出现了强制缔约现象。

具体而言,以“原本”的交易模式为例,本小组认为,该模式下的缺陷有以下几点:

首先,它需要版权人提前选择授权方式,设置固定的交易价格。此模式主要基于事先设定的单方意思表示,会对双方的意思自治进行一定的限制。其授权方式固定为“知识共享许可协议(cc协议)”以及“商业许可协议”两种模式,但这两种授权模式显然不能够涵盖所有的版权交易情况

其次,这两种模式一经选择就没有办法修改。例如,许可人选择的是cc协议,如果后来又改变了他的想法,他不能通过征得受要约人的同意撤回之前的授权。而在传统的版权交易模式中,授权人可以通过与被授权人进行沟通,从而实现“撤回”。

最后,由于缺乏沟通机制,交易双方无法对具体的授权细节进行细化。在商业许可模式下,用户只能决定是否允许作品被改编以及自定义转载价格和转载时间。用户无法对授权时间、是否独家授权、授权使用的地域等方面进行进一步的沟通,也无法根据双方需求进一步细化授权条款。

(三)著作权维权

数字技术的发展使得低成本、高效率、大规模地复制、传播作品成为可能。这一方面方便了知识的共享,使得每一个人均可成为原创者并传播自己的作品;但另一方面,网络著作权保护也面临新的挑战,在线侵权作品的泛滥不仅侵害了权利人的正当利益,也打击了作者的原创热情。

1.网络空间中著作权侵权现状概述

近年来,随着著作权执法力度的加大,以及内容分享平台内部著作权保护机制的完善,在线作品侵权情况呈现出以下特点:

其一,总体而言,侵权情况改善明显,被侵权作者占比以及平均每篇内容的被侵权量均有所下降。但是,主流平台中原创内容被侵权比依然较高,其中,电商导购类内容分享平台侵权状况尤为严重;

其二,侵权作品类型中,图片与文字作品为主要的被侵权对象,电影及类电作品侵权现象亦频发,短视频等新型作品侵权受到广泛关注;

其三,从侵权载体来看,打击盗版的专项执法行动使得大型盗版网站数量有所下降。但同时,基于内容分享平台的小主体侵权量占据主要地位。而随着平台内部著作权保护的完善,跨平台、跨网站的侵权现象进一步凸显;

其四,从侵权行为方式来看,基于去中心化的传播平台,侵权行为隐蔽、灵活,传播速度快、范围广。传播内容通常能被发布者迅速删除,因此其侵权行为具有极强的瞬时性,且事后难以被查实,这给具有高度时间敏感性的内容造成巨大侵害。

2.区块链应用对既有著作权维权方式的优化

从著作权人维权的过程视角来看,权利的救济路径可表现为“发现侵权行为——保全相关证据——采取维权措施”三个阶段。

(1)监测环节

web1.0时代,在“通知-删除”制度下,侵权的规制主要依赖事后的人工审查与通知。在web2.0时代,互联网快速发展、信息爆炸,网络服务提供商进行了私主体规制的尝试,利用算法自动监测侵权行为,有的平台从事后的追踪监测转向事前的过滤监测;此外,版权代理机构也面向大型版权商或针对热门ip提供全网自动侵权监测的服务。但是,这类监测方式或是仅针对平台内部侵权,难以满足目前跨平台、跨网站维权的灵活需求;或是监测门槛较高,无法在自媒体快速发展的情况下为原创者提供个性化、精细化的监测服务。

在这一环节,区块链技术则作为一种整体解决方案与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相联系,“程序监测+人工筛查”的模式得以建立,这使得区块链版权服务公司打破了监测的范围局限、服务对象局限以及精准度的局限。

一方面,利用大数据可将各大网站平台内容纳入对比库,并实时更新;权利人可根据自身需求确定监测的范围(自媒体平台、大型门户网站等)。而基于图像和文本的人工智能识别技术被广泛应用于对比过程中,部分平台还实现了全类型作品的对比分析。对监测对象的识别分析结果形成相似度,在超过用户自行设置的相似度阈值时,系统便自动抓取标记。

另一方面,监测系统初步筛取出疑似侵权作品后,后台人工会结合内容来源、时间、授权情况进行二次确认,避免机器误判。若该作品高度疑似侵权,则向用户发布预警、向侵权网站或平台发出通知。

借助新技术,著作权侵权监测可为各类著作权主体服务,实现全天候、在线化、实时化、跨平台预防侵权,能够更为有效地避免短时侵权行为消费作品热度;著作权人可通过平台,自主、高效地处理疑似侵权内容,并决定是否采取下一步措施。同时,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的应用降低了监测的成本,使得监测服务能够面向更多需求方。

目前而言,智能监测仍有其局限性:

一方面,监测中难以排除合理使用(尤其是转换性使用)的情形,对于疑似侵权内容仍需要著作权服务机构后台人工进行二次核查,或是由用户自己判断决定是否采取维权行动;

另一方面,监测主要是对给定范围内侵权行为进行识别抓取。由于目前侵权行为的小主体化、隐蔽化以及侵权产业链的跨境化,对侵权行为的溯源和实际侵权主体的追踪一般无法直接通过监测系统完成。

(2)证据收集、固定环节

针对确认侵权的行为,基于现行“通知—删除”制度,著作权人可通过版权公司向网络服务提供商发送通知,要求删除侵权内容的链接。而在侵权行为带来较为严重的侵害的情形中,对侵权证据进行实时保全以便于后续纠纷的解决显得十分重要。

网络环境中著作权侵权行为具有虚拟性、隐蔽性和无空间时间限制性,相关的电子数据亦具有易灭失、易篡改、技术性依赖强的特点。既有的证据保全方式多依赖于中心化权威机构,难以及时获取、保存侵权电子证据,并且整个过程带来较大的时间、金钱成本,因此容易导致权利人在纠纷中欠缺举证能力或举证不理想。

针对这类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证据保全,区块链技术提供了新的途径,其解决方案包括两个步骤:取证、存证。

取证阶段不涉及区块链关键技术的应用,主要是利用平台预设程序对相关数据的抓取,可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静态取证,通过网站url抓取静态网页内容,对侵权结果状态进行取证;一种是动态取证,包括对动态证据的固化(尤见于视频侵权的情形),以及对取证过程本身的记录。

存证阶段的流程与上文中的确权存证类似:取得的电子数据转化为哈希值后连同时间戳等信息上传至平台区块链,系统反馈给用户相应的电子存证证书。此外,向网络服务商发送的侵权通知函、预警函等文件也可以作为辅助性证据同步上传至区块链保存。

在纠纷的解决过程中,权利人可出示保存本地的侵权电子证据并将其转化为哈希值;同时,根据存证证书所载区块链位置找到存链哈希值,若二者匹配,则代表该证据未被篡改。

利用区块链实现侵权证据保全的优势在于:

一是自动取证、存证,在侵权人删除内容、证据灭失之前及时保全证据;

二是区块链的分布式存储以及防篡改、防抵赖特点能够确保数据上链后的完整、真实;

三是区别于单点式证据,区块链本身即为依据时间顺序进行链式储存,在对侵权行为进行持续记录的同时,即可形成相关的证据链条;

四是成本极低,尤其满足了报社、图片社等具有批量取证存证需求的客户。

(3)维权环节

目前,在互联网著作权纠纷中,当事人主要通过三种途径以期解决纠纷:

一是双方协商达成和解,例如在平台中“私信”、“私戳”侵权用户;

二是在平台上进行申诉,此时则引入平台自身的著作权保护机制进行调解;

三是在侵权人拒不停止侵权、造成较大损害时,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前两种纠纷解决途径中,区块链证据(即相关的电子认证证书所记载的数据指纹、存证编号等信息)能够更为有力地提升权利人的“议价能力”。目前,一些大型原创内容平台(如微信公众号、淘宝)均支持在申诉时提交这类证据进行证明。

在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形下,基于传统的取证存证方式,互联网著作权维权情况并不理想。

区块链在著作权保护中的应用突出体现为第三方版权服务公司的崛起。在最新一项调查中,在被侵权后,有近九成的自媒体作者选择通过第三方著作权服务平台进行维权。

从业务层面而言,区块链著作权机构提供一站式服务,不仅可以代用户向侵权主体发送通知,同时,也与相关知识产权律师团队进行合作,为有诉讼维权需求的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帮助用户利用手中的区块链证据积极维权。

从技术层面而言,确权与侵权环节的区块链存证有助于用户证明著作权权属以及侵权行为的发生。同时,结合目前“互联网+审判”的司法实践,类似案件可实现线上受理,相关区块链证据则直接线上提交,并呈法官进行在线审理。

四、著作权场景下区块链存证应用之探究

(一)概述

上述确权与维权场景的核心在于区块链存证:前者为确权存证,由用户将本地数字作品上传至平台并固定于区块链上;后者为侵权存证,是将抓取到的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在区块链上固证(包括取证和存证两个步骤)。

互联网著作权纠纷中,当事人提供的大量电子数据常常是关键证据;由于电子数据具有易被篡改、易灭失的特点,对这类证据真实性的认定尤为繁复。如前所述,传统证据保全方式通过中心化的权威机构以及规范的程序来确保电子数据的证明力,而区块链则是基于自身防篡改的技术特性来确认上链电子数据的真实、未被篡改。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年9月出台的《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指出:“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该规定明确认可了互联网法院审理中,区块链技术在证明电子数据真实性上所能发挥的作用。2019年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增加了判断电子数据真实性所应考虑的因素,包括取证存证主体的适当性、硬软件环境安全性以及取证存证方法的可靠性等。同时,该规定认可了对于中立第三方平台记录保存的电子数据,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梳理最新司法规定可见,第三方著作权机构所进行的区块链存证在能够证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的情况下将为法院所认可,但是这一技术并不能当然地证明诉争电子数据的真实性,还需法院结合电子数据真实性审查的一般标准进行综合判断。

(二)区块链存证的真实性风险

抽象而言,在区块链存证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可分别从“上链前真实性”以及“上链后真实性”来分析。结合上述司法规定及调研情况,在著作权保护场景中,区块链存证仍然存在着“真实性风险”:

从上链后真实性而言,一般情况下,区块链自身即可实现“技术自证”,通过对哈希值的比对来证明数据是否有改动。但是,其防篡改特性主要得自链式结构以及分布式去中心化存储下的共识机制,而实际中仍有“伪区块链”的存在——即共识节点不可信或有利益关联。此种情况下,技术的防作恶性难以保证。在节点可信、防篡改特性得以保证的情况下,“区块链技术可以保障电子证据的载体及载体上存证副本的真实性,但载体的真实和副本数据的真实,无法决定电子数据本身的真实。”

因此,区块链存证主要地面临着证明电子数据上链前真实性的困难。在确权存证中,作品是由用户在本地进行上传且经由其签名,此时上链前电子数据本身的真实性较容易判定,问题的焦点转为了上传人是否“真实”地享有对该上传作品的权利。在侵权存证中,对侵权页面的抓取实际上是产生相关电子数据副本的过程,此时上链副本的真实性无法充分地证明副本与诉争电子数据本身的一致性,即诉争电子数据是否客观真实存在。在此情况下,仍需要对电子数据产生、流转的过程进行额外的证明,这主要包括:取证系统是否在安全的硬软件环境中,真实地经由互联网进入涉嫌侵权页面并客观地抓取了著作权侵权行为。这要求取证过程的清洁、规范、客观、真实(例如计算机的清洁性、互联网连接的真实性、取证程序的标准性)。

可见,尽管区块链技术一定程度上便利了对电子数据真实性的认证,但是法庭调查也可能变得更为复杂。一方面,当事人可能需要对证据收集、固定全过程进行举证证明,否则即面临着证明风险;另一方面,法官仍然需要对这类电子证据的生成、存储、提交的全流程进行审查,扮演着“鉴定人”和“审判官”的双重身份。

(三)实际应对措施

调研发现,为充分提升区块链认证电子数据真实性的能力,区块链版权公司主要从平台内部建设以及外部合作两方面进行改进:

1.内部建设

平台版权链引入可信机构作为节点参与共识,如著作权局、公证处、司法鉴定中心、研究机构等,确保共识机制的可信度以及上链数据的不可篡改。同时,平台对取证流程进行了规范化处理:在目前缺乏行业统一标准的情况下,参照公证处的取证流程设计平台自身的取证规范,并经过第三方机构(如司法鉴定中心)予以评估认证;取证过程中,首先确保环境清洁,同时将交互过程产生的所有文件一并打包上链;取证结束后,前述操作中的代码可供随时审核,必要时,作为见证节点的司法鉴定所还能出具相关鉴定报告。

2.外部合作

区块链版权公司与公信机构结合,以确保证据的法律效力。总结而言,主要有两种模式:

(1)区块链版权公司与公证处合作

第一种模式,是区块链版权公司与公证处合作,公证处作为一个重要的可信节点加入平台的联盟链。有的模式下,公证处仅作为见证节点,有公证需求的用户可通过平台在线申请出证,经公证后取得公证书。有的模式下,区块链版权服务商作为一个节点直接加入由公证处搭建的“公证链”,数据上链的同时完成在线公证,其存证证明同时具有区块链存证平台以及该公证处的认可。

推动这一结合的重要因素是公证机构自身行业升级的需求:将证据保全这一传统主营业务推向在线化、电子化。而区块链著作权平台在与公证处的合作中实现了国家公信机构的背书:经依法公证的证据即应直接被法院作为事实认定的根据。由此,上链的证据在法律效力上获得了超越一般的区块链存证证据的优势性。此外,这类证据具有更为广泛的认可度:考虑到目前不同地区的法院对于区块链存证机制的认识程度可能不同,与公证处的结合可以为当事人避开这一法律上的风险点。

(2)区块链版权公司参与法院主导的司法联盟链

第二种模式,是区块链版权公司参与法院主导的司法联盟链。目前,三大互联网法院均设立了自己的区块链司法存证平台,本文基于对北京互联网法院“天平链”项目的调研进行分析。

该联盟链的节点包括了一级节点和二级节点。重要公信机构(包括法院、公证处、司法鉴定所、科研单位)作为一级节点参与联盟链的共识、数据校验与记录;互联网企业与第三方区块链平台作为二级节点,仅接入数据,但不参与共识。

节点的接入与运行受到严格管理和监督:区块链著作权公司若希望加入二级节点,则需要通过北互对其技术、经营资质等方面的评审。就技术测评而言,主要包括了对接入平台的系统安全性、电子数据合规性、区块链安全性的评审。即便加入联盟链后,北互仍会对各节点实施动态管理,不符合标准的会被定期剔除。

这种模式以法院为主导,搭建了可信电子证据区块链(联盟链),同时又结合了互联网审判的已有建设实现了证据保全与案件审理的一站式解决:侵权行为发生后,版权平台进行取证,并将证据包在天平链上直接存证,或通过自有区块链跨链存证到天平链,天平链返回存证编号。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在互联网法院的电子诉讼平台进行网上立案,同时在线提交诉状、用户身份验证信息、侵权证据源文件以及包含区块链存证编号的文件。天平链系统对源文件数据生成哈希值后与天平链后台相应的上链数据进行验证,若验证结果显示涉案证据自存证至司法区块链后,未被篡改,则返回验证成功的信息。

这类同步存证于司法区块链的侵权证据优越于普通的区块链存证,在后台验证成功的情况下,可直接为法院所认可。其原因在于,行政、司法机构等可信节点参与共识,防止了数据被篡改的可能性;法院对接入节点的审查和动态管理确保了取证流程和取证环境的合规性,进而确保了电子证据的上链前后的真实性及其证明力。对于法官而言,这一设计可有效辅助法官进行证据认定,缩短审判周期,提高审判效率,给予著作权人更迅捷的救济。

3.小结

总结而言,目前区块链著作权存证基于两个着力点来规避存证的真实性风险:一方面,从电子数据的系统性原理出发,在确保证据提取、保存流程的规范性的基础上,将内容数据、附属信息、关联痕迹打包一并上链。另一方面,寻求国家公信对存证机制的“加持”,或是使存证同时具备公证效力,或是加入法院主导的联盟链。前一种结合下,电子数据的证明效力具有一定的“超然性”;后一种结合中,电子数据经验证可获得法院直接认可,但是其信任域则更为局限于法院联盟链各节点之间。在实践中,尤其是在涉及跨区域、标的额较大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时,权利人出于诉讼策略的考虑,仍倾向于通过公证渠道以获得“双保险”。

五、研究反思

(一)微观层面:区块链为著作权的登记、交易与保护赋能

1.密不可分:区块链与新旧技术的整体交互和综合运用

区块链的狭义概念是指去中心化分布式存储的数据库。但本团队在调研访谈后发现,在实践中对区块链采广义理解,才能展现其与新旧技术的交融。区块链既和数字签名、智能合约、时间戳等“既有”技术相互配合,拓展了区块链在著作权保护上的功能;又与大数据、人工智能等“高新”技术密切协作,优化了互联网空间中的版权服务。

2.三权闭环:基于区块链的著作权“确权-授权-维权”新模式

区块链防篡改、防抵赖、可追溯的特点使之建立起基于技术本身而不依赖于第三方信任的记录与认证机制,链上可信地记录了人、事、时、空(网络空间中即表现为网站、平台)之关联。过去,著作权登记、许可交易、侵权救济等内容分散于不同的社会主体并经由其“见证”,各主体间联系并不密切,致使权利的行使与救济常处于滞后、模糊状态。

现在,基于特定的版权链,确权、授权、维权均可实时开展:就确权和维权而言,作品的创作事实以及著作权侵权行为事实能够不可篡改地存证于区块链上并在纠纷发生时发挥重要的验证作用;就授权而言,作品上链生成的dna数据指纹方便了潜在使用者对权利人的追溯,智能合约的应用使得著作权在线许可更加便捷、交易信息更加透明,微点原子化交易成为可能;同时,对每一笔许可交易的记录也使得权利人能更快速地辨别授权使用行为与侵权行为,并及时采取救济措施。

3.成本压缩:版权链的“自治”激励与“亲民”特色

在过去,著作权人往往依赖于第三方机构;而今,著作权人转被动为主动,独立自主地行使和维护自己的权益。区块链技术自身扁平化的架构使得任何人都能在网络平台上管理著作权,因而版权链能触及数量更多、范围更广的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一定程度避免大的平台公司的垄断。利用区块链提供版权服务的成本较为低廉,主要限于软硬件的建设与维护,故更多小微著作权人能够经济有效地实现对作品的实时监测存证与在线交易。

4.瑕不掩瑜:电子数据上链前后的真实性风险正在降低

区块链技术自身的防篡改特性能解决数据上链后的真实性问题,却较难验证数据在上链前的真实性。为证明上链前数据是清洁、真实的,原本、权证链等区块链服务平台从内部发力:一方面严于律己,参公证标准规范取证流程,保技术中立存码随时审核;另一方面广纳贤才,邀可信机构加盟共识节点,用国家公信补强技术信任。因此,仅凭上链前真实性瑕疵难以否定区块链在版权服务中的应用价值。

(二)中观层面:半中心化模式下著作权的多元共治尝试

1.公私折中:基于联盟链的半中心化协同治理网络

完全去中心化的“公链”模式虽有很强的不可篡改性,却在实现共识时效率偏低,消耗大量算力、电力资源,且可能造成数据库的膨胀,影响公链正常运行;完全中心化的“私链”模式仅类似“内部分布式数据库”,因此可信度会受质疑。根据本组调研,纸贵、原本等“区块链+版权”服务平台普遍以联盟链为技术架构,引入数量有限的可信节点,在确保联盟链可信度的同时提高上链数据的处理效率。

在半中心化的“联盟链”模式中,强可信节点(如法院、公证处、科研单位)参与共识机制,其余合作节点仅接入数据而不参与共识,例如北京互联网法院的天平链所设计的一、二级节点。各节点类型多样,包括著作权行政管理机构、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法院、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及区块链版权服务公司等。基于该联盟链,各节点能够进一步拓展在版权方面的业务,例如“版权家”平台上的权利人可在将作品上链的同时申请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的dci登记;小犀智能版权链可同时实现区块链存证与证据公证;权证链节点可依权利人需求出具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书;与互联网法院司法链对接的各版权平台可跨平台存证并在著作权纠纷中对证据进行“一键核验”。利用著作权联盟链,各主体能更密切地参与著作权保护过程,形成复合式著作权治理体系。

2.源头活水:借互联网流量构建原创生态良性循环

目前有越来越多的内容平台作为中心节点或普通节点接入版权联盟链中。百度图腾等内容平台已有的用户、内容基数以及公众曝光度,将进一步赋能著作权保护,转消极治理为积极治理。通过区块链token建设平台的激励机制,图腾优质原创者利用token换取平台引流帮助,以此获得更多交易变现机会,进而获得更多正向激励以致力原创。在此过程中,原创作品在著作权人、使用者、平台以及联盟链其他各节点之间实现了合法、快速、高回报的流通。

3.链链相连:用跨链技术打破“信息孤岛”

联盟链节点个数的有限性使其信任域主要局限于各节点机构之间,这可能会阻碍信息流通。目前,北京互联网法院的“天平链”中,第三方版权公司的联盟链通过跨链技术与司法联盟链相连,等联盟链之间已经探索采取跨链技术实现,以提升数据的流通与认证的效率。未来,各类版权联盟链之间的“链链相连”将进一步提升著作权社会协同治理水平。

(三)宏观层面:技术信任与国家公信在著作权上的“竞争”与合作

1.目的达成视角:技术信任与国家公信相互“竞争”

区块链技术在本质上是对信任模式的重塑。过去,著作权交易的达成与作者信息的认证主要依靠中立第三方,这样的第三方通常由国家公信支撑,因此得到当事人的认可。这种国家公信的背后体现了一种等级制的理性权威,此种权威依托于去人治、讲法制、去感性、讲理性且分工规范细则化的官僚组织。区块链的特点则在于扁平化的技术本身即可实现高度自证,当事人无需信任第三方,也就无需国家公信的介入。

2.应用实践视角:技术信任和国家公信开展短期或长期合作

短期战术合作模式是由国家公信为技术信任背书,起到转嫁司法成本的作用。例如,鉴于区块链的“真实性风险”以及目前较为有限的技术接受度,小犀智能在区块链存证的同时实现在线公证。

长期战略合作模式是国家公信充分利用技术信任来提升著作权治理的效能。例如,著作权行政管理机构和互联网法院搭建联盟链来促进数字作品的版权登记以及著作权纠纷的解决,甚而通过跨链技术进一步对接民间第三方版权服务平台。

长期合作模式中,国家公信的介入(如主导建设联盟链)既能确保技术标准合规,规避技术风险,实现技术和算法权力的“可控”;又可基于既有示范力放大区块链的社会效益,推动区块链技术红利向更为基层的著作权人渗透。

然而,国家只能有限介入,不能全部承揽。国家公信应在优化自身职能时,充分调动内容平台、版权服务机构、集体管理组织等市场主体的积极性,让他们提供精细、灵活的服务,最终实现网络空间中著作权的协同高效治理,促进社会治理的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与专业化。

六、展望与建议

从微观、中观、宏观的三个视角来审视这一技术和法律的“跨界合作”,除了要看到区块链技术作为一种新的认证机制在著作权保护、社会治理效能提升上带来的红利,也要避免陷入“唯技术论”的误区,要立足现有的法治经验与制度架构来回应区块链带来的改变。基于前述研究分析,我们认为未来应进一步突出法治化与智能化的并进融合,尤其强调协同治理的区块链网络的构建。在这一网络中,公权力机构应更为积极地发挥引导作用,在利用区块链技术为既有治理手段赋能的同时,串联起链上各社会主体,让信息和服务更为规范、有效地流通,以提升整体治理效果。

此外,结合著作权这一具体应用场景,我们可以从技术、法制、商业三个侧面来展望未来区块链技术与法律的深度合作。

(一)技术侧面:可信之链,链链相连

可信区块链是开展应用的基础,而具有效率优势的联盟链模式难以在理论上完全去除其具有的不信任因素。构建可信联盟链,一方面需要区块链行业在探索中达成共识,形成不同应用类型下,行业的相关技术标准。另一方面,对于第三方区块链服务商来说,还应该加强对节点的筛选、取证存证之技术和流程的规范以及系统整体的安全性。在这个过程中,公权力机关也应该积极地介入并开展合作,通过联盟链形式将各类有资质的社会主体纳入到监管范围内,设立相应的准入与退出机制以及日常监管的标准,为社会提供更为安全可信的区块链版权服务。此外,还应该将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技术机制内嵌于区块链系统及“共票”智能合约之内,有益于提前预防风险的发生,也可实现同步跟踪,为事中事后监管提供强有力的证据依据。未来,各可信区块链可利用跨链技术实现更为紧密的联系,在避免单个联盟链过于庞大进而影响效率的同时,增进联盟链之间信息的流通与认证。

(二)法制层面:以制度创新回应技术创新

目前,区块链应用在部分地区、领域内得到了制度创新的回应。就司法领域而言,应利用区块链技术进一步适应信息化社会发展的需要。有必要将互联网法院对区块链技术的赋权性试验在各地区法院作进一步推广,完善区块链存证中电子证据的认定规则以及配套的专家辅助人制度,提升举证、质证、认证的效率,充分发挥区块链在解决互联网著作权纠纷中的作用。就行政执法领域而言,同样应该进一步探索区块链与著作权登记制度、著作权行政执法的结合,以区块链为工具放大既有治理手段的社会效应。此外,也应该加强宣传,增进个体原创意识、版权意识,鼓励著作权权利人利用区块链技术保障合法权益,实现权利人与著作权治理网络之间更为积极、主动的互动。

(三)商业侧面:让一切创造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

应用区块链技术进行著作权保护的目的不是通过正向提高使用价格和反向对侵权行为的打击来客观上为作品的使用创造门槛,或是限制这一智力成果的传播。其目的应该是在保障正当权利的同时,促进作品合法高效的流通:一方面提高侵权成本、降低维权难度,促进使用人自觉寻求授权;一方面则激励创作,让创造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未来,第三方区块链版权服务商需扩大辐射的范围群体,建立起以确权维权为基础,以版权运营交易为核心增长点的商业模式。例如,加强与大型内容平台或者行业联盟的合作,形成规模化的用户与作品基数,同时,通过内部的激励规则来促进作品的创作、上传与交易。同时,也有必要与相关行政、司法机构联合,作为一个接入点或者共识节点加入联盟链中,提供可信、灵活、精细的区块链版权服务。

六、结语

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言,科学技术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深刻影响着国家前途命运,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深刻影响着人民生活福祉。在新一轮信息革命的潮流中,区块链技术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无疑立于改革的潮头。区块链技术发展至今,已不止只是单纯的数据或信息,而是一种系统化的知识与解决问题的智慧。以“萃智”精神为指导的区块链技术与法律技术的交互式应用有助于破解目前版权治理领域的信任困局,改造及重建版权“确权-交易-维权”的秩序,并拓展“公平正义”这一法治内涵的疆域。作为法学生,我们始终认为法学立场上的区块链研究理应着眼于对区块链这一现象进行某种形而上的价值透视,通过分析和揭示区块链现象背后蕴涵的自由、平等、规范和秩序等法律价值,从而更好地说明和彰显科技在人类价值世界构建中所体现的人文意义。

上观号作者:上海市法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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