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金融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牌照|Web3区块链加密货币安全合规之路【1、7号牌和VASP/VATP牌申请解析】证监会监管审核重点:衍生品交易、保险、TCSP信托托管、负责人员RO、自营交易、评估报告等。
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在香港提供或积极推广证券型代币交易服务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需要获得香港证监会颁发的第1类受监管业务(证券交易)及第7类受监管业务(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牌照(“1、7号牌照”)。随着《2022年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修订)条例草案》获立法会通过,在香港提供或积极推广非证券型代币交易服务的中心化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在2023年6月1日起也需获得证监会颁发的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牌照(“VASP牌照”)(或符合被当作获发牌的要求)。
香港虚拟资产合规持牌现状
1、交易所牌照【7号牌及VASP牌】
香港各家申牌虚拟资产交易所情况,神仙打架,各具特色。目前依然只有BC集团下的全资子公司OSL和Hashkey两家正式获批牌照。
一、证监会允许零售投资者参与虚拟资产交易
目前的监管框架下,除少数ETF产品外证监会总体只允许“专业投资者”进行虚拟资产交易。证监会在咨询文件中向公众咨询是否应当向零售投资者开放部分虚拟资产交易,但须符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件:
· 交易平台应在提供服务前对零售投资者进行虚拟资产知识评估及/或提供知识培训;
· 零售投资人只能进行“合资格的大型虚拟资产”的交易 ;
· 交易平台应设立代币纳入及检讨委员会,并对可交易的代币进行包括智能合约审计等方面的代币审查,并向证监会呈交相关代币的“非证券”意见书。
二、虚拟资产衍生品的交易
尽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草拟稿中规定交易平台不得就虚拟资产衍生品进行任何销售、交易或买卖活动,但证监会在咨询文件正文中特别就交易平台是否可以提供虚拟资产衍生品交易服务咨询公众意见,表示在了解业务模式、销售的虚拟资产衍生品种类,以及市场需求后,将进行独立检讨并制订相关政策。由此可见证监会关注到市场对于虚拟资产衍生品的热情,不排除在将来进一步制定监管规则放开虚拟资产衍生品市场的可能性。
三、除购买保险外,证监会计划允许交易平台以资金储备方式提供用户保障
现时持有1、7号牌照的平台运营者必须时刻投购保险。证监会注意到该等要求在实际操作中较难实现,因此计划同意交易平台可选择用第三者保险,或以信托方式拨出其或其关联公司的资金作为储备,为用户提供保障。
四、客户资产只能通过持有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商(TCSP)牌照的全资子公司妥善保管
与原1、7号牌照条件类似,证监会要求交易平台必须透过其全资拥有的子公司以信托方式持有客户款项及客户虚拟资产,并且该全资子公司必须持有TCSP牌照。除代表交易平台持有客户资产外,该全资子公司不得进行任何其他业务。
五、线下持有至少98%的客户虚拟资产
证监会要求交易平台应用冷钱包在线下持有至少98%的客户虚拟资产,且种子或私钥应存放于香港,尽量减少因平台遭入侵或黑客攻击而造成损失的风险。
六、平台不得参与自营交易或自营的庄家活动
与原1、7号牌照条件类似,证监会要求平台运营者不得参与自营交易(线下背对背交易除外)或自营的庄家活动。
七、平台不得动用任何客户资产
证监会也要求交易平台及其关联实体机构不得存入、转移、借出、质押、再质押或以其他方式买卖客户虚拟资产,或就客户虚拟资产造成任何产权负担。2022年末FTX涉嫌转移客户虚拟资产到其关联公司并进行交易最终导致破产重组,证监会的这个要求可以有助降低此类平台倒闭的风险。
2023年6月1日前在香港有“具意义且实质的业务”的平台才有资格参与过渡性安排
根据立法会通过的《2022年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修订)条例》,2023年6月1日前已经在香港运营的交易平台可参与过渡性安排。该交易平台只要在2024年2月29日前向证监会递交VASP牌照申请即可“被当作获发牌”,继续经营现有业务直至证监会作出颁发/拒绝颁发牌照的决定。
证监会在咨询文件中进一步明确,只有在2023年6月1日前在香港有“具意义且实质的业务”的平台才有资格参与过渡性安排,而在考虑某平台是否在香港设有具意义且实质的业务时,证监会将会考虑多种综合因素。
八、双重牌照要求
咨询文件发出前,业界普遍对现有1、7号牌照与VASP牌照的关联存在疑惑。证监会在咨询文件中明确要求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连同负责人员和持牌代表)应同时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现行制度及《打击洗钱条例》下的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制度申领牌照(即同时申请1、7号牌照及VASP牌照),以获双重发牌。证监会将简化双重牌照的申请程序,申请人如要同时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现行制度及《打击洗钱条例》下的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制度申领牌照,只需在网上提交一份综合申请表格,并注明同时申领该两项牌照。
已经持有1、7号牌照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现仅OSL及Hashkey两家)也需要向证监会申请VASP牌照,但适用简化的申请程序。同样的,正在申请1、7号牌照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也需要再递交VASP牌照申请,同样适用简化的申请程序,且证监会将同步处理他们的两项申请。
九、证券型代币不再需要12个月发行后往绩记录
证监会将移除对于证券型代币发行后必须有至少12个月往绩记录的要求,但持牌平台运营者需要遵守《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下的一般代币纳入准则,以及证监会将来适时发布的证券型代币分销指引。
十、负责人员(RO)的资质要求
证监会在评估平台运营者的负责人员及持牌代表是否为适当人选及其胜任能力时会考虑包括其学历、行业经验、认可行业资格及本地监管架构考试等要求,尤其是负责人员及持牌代表应具有在香港进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或在其他地方进行类似活动取得的实际工作经验,但证监会也可能接纳在没有受规管的情况下所获取的经验。
十一、外部评估报告
为简化申请程序,证监会建议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申请人委聘外部评估专家,对其业务进行评估。报告应涵盖、纳入代币、保管虚拟资产、认识你的客户、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市场监察、风险管理及网络保安等主要范畴。
除了上述业界关注的焦点外,咨询文件及《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也涵盖了其他1、7号牌照及VASP牌照申请要求、流程、牌照持有人持续合规要求等众多细节,包括许多与原1、7号牌照条件类似的要求。该等细节要求包括:
财务稳健性
交易平台在香港拥有足够的流动性资产
信息披露
交易平台应针对虚拟资产的价格、成交量、团队或开发者背景等信息在网站上进行真实披露
不得提供财务资助
交易平台不得向客户提供借款或提供杠杆交易服务
避免市场操纵
交易平台须有足够的政策及监控措施以识别、预防及汇报市场操纵及违规活动
代币纳入及检讨委员会
交易平台须设立代币纳入及检讨委员会负责代币纳入交易、中止、暂停和撤销代币交易等事项
一般代币纳入准则
交易平台在将代币纳入交易前应根据一般代币纳入准则考虑代币的管理层或开发团队背景、代币在可交易的各司法管辖区的监管状况、代币供求、市场成熟程度及流通性、技术层面安全性、市场风险、相关法律风险等方面
特定代币纳入准则
交易平台在将代币纳入零售投资者可以参与的交易前应根据特定代币纳入准则就代币进行尽职调查,确保代币属于合资格的大型虚拟资产
智能合约审计
交易平台还应对代币的智能合约进行独立审计
限制使用交易服务
交易平台应向客户披露不可就相关代币进行交易的司法管辖区,并使用技术手段避免来自禁止进行虚拟资产交易的司法管辖区的人士使用其服务
反洗钱及反恐怖分子资金筹集
交易平台需要遵从证监会发出的《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指引(适用于持牌法团及获证监会发牌的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
交易平台名单
证监会将在其网站上发布“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名单”、“被当作获发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名单”、“结业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名单”及“未获发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名单”
过渡期安排
已持有1、7号牌照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
证监会建议实施12个月的过渡期安排,使这一类平台能够修改其各自的系统和监控措施,以符合《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的要求。证监会将在相关指引最终定稿后提供上述过渡期安排的细节。
已经在香港经营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
·有意申领牌照的原有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应在2023年6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期间在网上提交牌照申请。
·无意申领牌照的原有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应着手预备以有序方式结束其于香港的业务,结业的期限为2024年5月31日。
2023年6月1日前没有在香港经营“具意义且实质的业务”的平台不能够参与过渡期安排
只有在获得证监会发牌后才可开始在香港经营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业务。
在审阅牌照申请后
若证监会认为该牌照申请并不符合全部所需条件,或有关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无法证明其有能力遵守所有相关法律及监管规定,证监会可通知有关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被当作获发牌的安排将不再适用于该平台。有关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则必须着手在2024年5月31日或之前或在该通知发出当日起计三个月届满时或之前(以较迟者为准)结束其业务。证监会如认为有关牌照申请符合当作获发牌的条件,不会发出通知,而有关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将由2024年6月1日起自动被当作获发牌,直至其牌照申请获批准、撤回或拒绝(以较早者为准)为止。
被当做获发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
需即刻遵守《2022年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修订)条例》对VASP牌照的相关要求。
结语
我们建议现时在香港经营及拟在香港经营虚拟资产交易所业务(包括向香港公众积极推广海外虚拟资产交易所服务)的实体,应提前为业务合规性及相关牌照申请做好准备。我们也将持续关注证监会在日后发布的进一步规则和指引的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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