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措施条例》第九十四条第(2)款、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和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违反《行为守则》的规定,使某个有关人士受益。
1. 《条例》第94条第2款规定,处于特定关系中的人应利用其职务或职务的影响,为他人获得财产,其亲属,如配偶、子女和配偶,及处于特定关系中的其他人,如情况较严重,应接受另一方的财产,并应受到警告或严重警告;在情况严重时,应判处解雇一方成员、留在该方或被该方解雇。
适用这项规定的前提是,政党干部不了解亲属和其他有关特定人员收到财产的情况,如果利用职权或影响他人利益而利用职权或影响他人利益,如果他们从另一方亲属和其他有关特定人员那里得到财产而无任何补救,则被怀疑犯有贿赂罪。
2. 权力交易.《条例》第95条规定,警告或严重警告相互使用职务或影响行使权力,以利配偶另一方、其亲属(如配偶、子女和配偶)、与该配偶关系亲近的工作人员和特定关系中的其他人;情节严重者,解除或中止该当事方的职务;情节严重者,解除该当事方的职务。
实际上,一些政党干部以为自己或特定相关人员谋取利益为由寻求他人的利益;另一些党干部则提议这样做,以换取党干部的利益,党干部同意或接受这一利益。
3. 容忍或默许某一特定关系谋取私利.《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与其亲近的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等亲属可纵容或默许、利用一方官员在其职位或在其职位上的影响力谋取私利,如果情节较不严重,可发出警告或严重警告;如果情节较严重,可开除或留在一方;如果情节严重,可解雇一方成员;如果情节严重,可解雇一方成员;如果情节严重,可解雇一方成员。
实际上,党干部的配偶利用党干部的影响力影响土地使用特许权、建筑工程、投标等,以收取利益;党干部的子女依靠权力,以“企业”的名义,以空狼的名义,制造巨大的“利润”和党干部的亲属“吃空工资”或高薪,这种行为似乎是针对特定合伙人的,例如党干部的配偶、子女和党干部本身。
《条例》第104条规定,在较不严重的情况下,在批准监督、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特许权、房地产开发、工程投标和公共财政方面,在不严重的情况下,可使用影响力,影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在批准监督、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特许权、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标和公共财政方面,发出警告或严重警告;在更严重的情况下,可使用影响力,解除当事方的职务或中止当事方的职务;在严重的情况下,可使用影响力,协助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别利益方行使权力或职位,协助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接受存款,促进金融产品,经营特殊资源类贵重财产,等等。
实际上,由于缔约国和缔约国禁止缔约国干部经商,一些党干部“有责任”由其亲属和具体同伙经营业务,并利用其权力为其亲属和具体同伙谋取个人利益提供便利;一些党干部利用公共权力建造自己的“洗钱”树木,利用权力将公共资金从其管辖的地区或单位储存到其亲属工作的银行,并获得高额银行奖励,例如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破坏社会气候和破坏党干部廉正的行动。
原标题: " 为某一有关个人的利益而侵犯和处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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